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2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附民字第23號原告 林琮祐 年籍詳卷被告 葉鴻輝 同上
陳韻如 同上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8年度易字第115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葉鴻輝、陳韻如被訴詐欺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
0年5月14日以108年度易字第1151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且因原告未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是依前揭規定,原告之訴應予駁回,就其失所附麗假執行之聲請併駁回之。惟此一程序駁回判決,仍無礙於原告循民事訴訟途逕提起訴訟,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5月14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潘怡華
法官郭鍵融法官簡方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施懿珊中華民國110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