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14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47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依璇上列被告因假釋後更定刑期,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2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依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因假釋後更定刑期,於民國110年5月4日經法務部矯正署重新審核,認仍符合假釋要件,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10年5月4日法矯署教決字第1100157393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聲請人再行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5月14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程欣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沈詩婷中華民國110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