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50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50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506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大衍上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年執聲付字第7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大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林大衍前犯詐欺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下同)107年11月9日以法授矯字第10701116301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08年2月27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1月1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高思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曾靖文中華民國107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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