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繼字第3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繼字第3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繼字第3214號聲請人宏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麗秀 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用新臺幣1千元。中華民國107年11月16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徐含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6日
書記官陳靖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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