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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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勞補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差額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補字第141號原告 李衿 錄
吳傳仁 陳景遲 林富德 陳福成 鄭榮顧 涂財華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弘康 律師原告與被告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之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係屬普通共同訴訟,各原告與被告間之訴訟標的各異、法律關係各別,故應各別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以徵收裁判費,經核原告訴訟標的金額各如附表「訴訟標的金額」欄所示,應徵裁判費各如附表「應徵裁判費」欄所示,扣除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應暫免徵收三分之二金額各如附表「暫免徵收」欄所示,應分別繳納如附表「應補繳裁判費」欄所示金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3日
勞動法庭法官吳保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3日
書記官陳韋伶附表:
┌──┬───┬──────┬─────┬────────┬──────┐│編號│原告│訴訟標的金額│應徵裁判費│暫免徵收(小數點│應補繳裁判費││││││以下四捨五入)││├──┼───┼──────┼─────┼────────┼──────┤│1│ 李衿錄 │217,550元│2,320元│1,547元│773元│├──┼───┼──────┼─────┼────────┼──────┤│2│吳傳仁│108,000元│1,110元│740元│370元│├──┼───┼──────┼─────┼────────┼──────┤│3│陳景遲│214,603元│2,320元│1,547元│773元│├──┼───┼──────┼─────┼────────┼──────┤│4│林富德│226,840元│2,430元│1,620元│810元│├──┼───┼──────┼─────┼────────┼──────┤│5│陳福成│231,100元│2,540元│1,693元│847元│├──┼───┼──────┼─────┼────────┼──────┤│6│鄭榮顧│240,726元│2,650元│1,767元│883元│├──┼───┼──────┼─────┼────────┼──────┤│7│涂財華│245,783元│2,650元│1,767元│88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