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救字第3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1年度救字第34號聲請人 呂沂臻 法定代理人 張維萍 相對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代表人 陳琄 上列當事人間訴訟救助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行政訴訟法第101條定有明文。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復為法律扶助法第63條前段所明定。
二、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勞保事件,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111年度簡字第92號受理在案,並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北分會聲請法律扶助,經該會審核准予扶助等情,有臺北市文山區低收入戶證明書、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可稽,且經核閱其起訴狀及相關證據,本案訴訟亦非顯無勝訴之望,依前揭規定意旨,其聲請訴訟救助,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5月13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吳坤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5月13日
書記官林妙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