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聲字第5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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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聲字第5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聲字第556號聲請人 柯淳齡 代理人 許家華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聖潔 即漾 媽媽產後護理之家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陳聖潔即漾媽媽產後護理之家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鈞院110年度勞訴字第154號),業經判決確定在案,聲請人所支出之謄本費用等新臺幣925元亟待一併請求強制執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規定,聲請確定上開訴訟費用額。
二、惟按當事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者,以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為限,此觀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規定自明。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陳聖潔即漾媽媽產後護理之家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前經本院111年度司聲字第394號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聲請人主張之謄本費、調閱費及傳輸費均係第一審確定判決後所支出之費用,核與上開規定尚有未合,不應准許。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5月13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