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10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10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109號聲請人 何智永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股票),為各該所示公司股票,聲請人為最後持有人,不慎遺失,該證券前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630號公示催告在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各情,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3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唐一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3月29日
書記官鍾堯任附表:
股票附表:112年度除字第109號編號股東姓名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1何智永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89ND1195980-7110002何智永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89ND1195981-9110003何智永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89ND1195982-011000發行公司地址:均為台北市○○區○○○路00號13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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