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親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停止親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親字第108號原告 謝家麗 訴訟代理人 戴美雯 律師訴訟代理人 孔菊念 律師被告 羅志彥 被告 謝麗華 上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世炎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停止親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原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十五日下午五時之宣判期日,應延展至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二十九日下午五時,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婉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1年2月15日
書記官王馨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