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477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477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477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紹興 相對人即債務人郭英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柒仟伍佰零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月按百分之三.五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3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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