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8年度潮小字第262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8年度潮小字第262號
原   告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5月2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十四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其參加由被告任會首組成之合會,連同會首共36會,每
期會款新臺幣(下同)1萬元,會期自民國93年12月5日起至96年
11月5日止,原告繳交會款至第19期後,為未標活會,嗣被告即
避不見面,經原告催討被告返還應回收之會款,被告僅給付10落
元,尚積欠其會款9萬元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合會會單及本票影
本等件為證,且為證人乙○○於本院審理時 陳明 在卷,被告未到
場爭執,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9萬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8年4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7  日
潮州簡易庭法 官 王致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天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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