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5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530號原告陽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耀乾 訴訟代理人 陳映良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極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余明桐 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98,4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7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朱慧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9月4日
書記官黃翊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