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5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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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5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535號原告 林祐 為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彥宏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74,140元(捌拾柒萬肆仟壹佰肆拾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580元(玖仟伍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將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鄧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4日
書記官賴峻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