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單禁沒字第238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238號

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張天林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4年度聲沒字第2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含包裝袋2只,驗餘淨重0.2906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113年度毒偵緝字第416號被告張天林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該案所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淨重0.2956公克、驗餘淨重0.2906公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違禁物,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臺北榮民總醫院民國112年7月6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各1份在卷可稽,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屬管制之第二級毒品;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第18條第1項前段亦規定明確。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毒聲字第910號裁定送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3年5月30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緝字第416號為不起訴處分等情,有上開本院裁定書、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各1份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相關卷宗屬實。本案扣得之白色或透明晶體2包(驗餘淨重0.2906公克),經送請臺北榮民總醫院以氣相層析質譜儀法進行鑑定,檢驗結果確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亦有該院112年7月6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紙附卷可稽,足認上開扣案物品係第二級毒品,而屬違禁物無訛,揆諸前揭法律規定,檢察官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經核無誤,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黃志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莉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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