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審訴字第23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審訴字第23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審訴字第2302號抗告人即原告 劉家梅 抗告人與相對人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逕行舉發組間因102年度審訴字第2302號損害賠償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2年11月5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11月20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國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0日
書記官歐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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