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3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易字第336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清誠(原名邱青成)選任辯護人金學坪律師
陳觀民 律師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9年2月26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3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明偉
法官黃怡瑜法官黃紀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佩蓁中華民國109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