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交簡附民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44號原告 游美玉 被告 許金雪 上列被告游美玉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白光華
法官陳伯厚法官蕭淳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宥伶中華民國103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