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58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58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586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文珠上列受刑人因犯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8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文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文珠因犯偽造文書等案件,經鈞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15日確定,於民國101年10月
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12月2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蔡文珠前因犯侵占、偽造文書、詐欺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1年度聲字第320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5月確定;又因犯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1550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減為有期徒刑1月15日確定,經接續前開有期徒刑4年5月執行,合計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15日。受刑人於101年10月9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原刑期終結日期為105年12月23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80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5年10月4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3年12月24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該署臺中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執行案件資料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係本件上開諸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7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曹惠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玫玲中華民國103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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