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5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5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594號聲請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西湖塑膠有限公司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債務人西湖塑膠有限公司已經解散在案,台端以原負責人為法定代理人並不合法,應先向公司所在地之法院聲請函查該公司是否聲請破產或清算程序,並補正該公司最新之營利事業變更登記卡、全體股東名冊或董事名冊、股東會決議、公司章程等資料,並陳報前開全部清算人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二、請補前開所有清算人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98年7月2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7月28日
書記官洪浩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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