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60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獻騰本件被告林獻騰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22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