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勞訴字第54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勞訴字第5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勞訴字第54號原告 韋訓義 訴訟代理人 葉張基 律師被告國光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浴生 訴訟代理人 蔡順雄 律師
陳品妤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1年2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佰柒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關於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貳佰柒拾捌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伊自民國96年4月26日起受僱於被告擔任大客車駕駛之職務,迄於99年6月6日離職,伊於任職期間,每月均超時加班,並依被告指示於休假日出勤工作,詎被告均未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39條之規定計算延長工時工資及假日加給工資,短付伊自96年4月起至99年5月止之加班費差額341,928元及公休出勤薪資339,118元。又被告原應依其所頒布之工作規則(下稱系爭工作規則)第23條規定按駕駛員載客票值6%計付績效獎金,詎其竟未經勞資協商即片面調降給付金額,致短付前開期間之績效獎金計294,798元,為此爰依勞基法第24條、第39條、系爭工作規則第23條之規定及勞動契約之法律關係,聲明求為判令:被告應給付原告975,
884元及自99年6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伊給付予駕駛員之薪資分為本俸及獎金,其中本俸每月固定為12,000元,另再依駕駛人員獎金計算說明(下稱系爭獎金說明)按駕駛員個人營運狀況核發獎金。伊每月給付予原告之約定薪資總額均高於法定基本工資,其中獎金部分,屬延長工時工資性質者為超時加給部分、工時獎金中超過8小時部分及績效獎金中超過8小時部分;屬假日加給工資性質者則為公休出勤加給部分、工時獎金中公休出勤部分及績效獎金中公休出勤部分,上開項目經核算結果,伊所給付予原告之延長工時工資及假日加給工資業均優於依勞基法第24條、第39條之規定之計算結果,而本件原告係將工時獎金中超過8小時工資、績效獎金中超過8小時工資、工時獎金中屬公休出勤工資及績效獎金中屬公休出勤工資,重複加計於工資以憑算延長工時工資及假日加給工資,自非合理。且原告於任職期間對薪資表中工資、延長工時工資及假日加給工資等各項金額之計算基礎及方式均無異議,並按月領取薪資,應認其已默示同意依該薪資核算辦法核發薪資,其於離職後始翻異而為本件請求,實有違誠信。另伊係依平均每工時136元乘以全公司有效人數,乘以全公司平均月工時,作為全公司績效獎金之總預算,再依高速、羅東、高屏、台東各路線對公司營收之貢獻程度,計算各站適用之績效獎金比率,以定各站駕駛員之績效獎金,並非如原告主張均固定依載客票值之6%計給,故伊亦未積欠原告任何績效獎金,本件原告主張均無理由,爰聲明求為判決原告之訴駁回;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
㈠、原告係自96年4月26日起至99年6月6日止受僱於被告擔任駕駛員職務,任職期間每月本俸固定為12,000元。
㈡、被告給付予原告之薪資項目分為本俸及獎金兩部分。獎金為工時獎金、工時獎勵金、績效獎金、公休出勤加給、超時加給、考核獎金、安全獎金、清潔獎金、手排津貼等。
㈢、原告任職期間已領得之獎金數額如本院卷一第107頁之被證二。
㈣、原告任職期間之延長工時在2小時以內之分鐘數,如上開被證二之「超一」欄;再延長工時在2小時以內之分鐘數,如被證二之「超二」欄。
㈤、原告任職期間之正常日上班時間,如本院卷二第56頁被告所提附表3之「正常上班天數」欄。
㈥、原告任職期間之假日工作日數,如前開被證二及附表3之「公休出勤天數」欄。
㈦、公休出勤天數以每日8小時計算。
㈧、被證二之駕駛工時為各月總工時。
㈨、被證二各月之「超一」欄+「超二」欄=「加值工時」欄+「預備工時」欄。
㈩、被告計算之工時獎金=(駕駛工時+加值工時)×50元。
、原告如有超時工作情事,應按延長工時在2小時以內者,依平日每小時工資之1.33倍;再延長工時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之1.67倍計算延長工時工資。
四、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系爭獎金說明是否為兩造勞動契約之一部分?本件原告固主張系爭獎金說明並未經勞資雙方協議及公告程序,不屬兩造勞動契約之內容云云。查被告為國道運輸業,依其事業特性,不論日、夜間或例假日,皆須排定班次出車,以利大眾搭乘,而其行駛之各路線長短不一、交通狀況差異亦大,故其所屬駕駛員之工作內容與時間自具特殊性,與一般固定工時上、下班之勞工顯然有別,是其本得依其事業特性及勞動態樣,另行與勞工約定關於延長工時及假日工作給與之勞動條件。而觀之被告所訂之系爭獎金說明內容(見本院卷一第108頁),所列獎金項目包括工時獎金、工時獎勵金、待命工時補貼、績效獎金、班次外獎勵金、公休出勤加給、超時加給、考核獎金、包車加給、手排津貼等,雖與原告所提員工薪津獎金支領明細(見本院卷第38-39頁)上所列獎金項目即績效、工時、加班、安全、清潔、公休、考核獎金等名稱不盡相同,惟該等明細之「實支金額欄」與被告所製作原告自96年4月起至99年6月止獎金表(見本院卷第139頁)上「應發金額欄」所載金額相符,而該獎金表所列各項獎金金額係依系爭獎金說明所載之計算方式而得出,僅係獎金名目有合併之情形(原告薪資明細之工時獎金等於獎金表之工時獎金加工時獎勵金),原告對此亦不爭執並憑以為本件請求之計算基礎事實(見前開不爭執事項㈡至㈩),則系爭獎金說明確係被告所訂有關駕駛員獎金部分之計算標準,應屬兩造勞動契約之內容甚明。況原告於任職期間,每月均依系爭獎金說明支領薪資,並無異議,益徵兩造就薪資中有關獎金部分之給付方式已有依系爭獎金說明核算之合意,故原告此部分主張尚無可採。
㈡、原告於任職期間之延長工時工資、假日加給工資應如何計算?⒈按「勞工平時每日工作不得超過八小時」、「延長工作時
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1/3以上;再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2/3以上」,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
1、2款分別訂有明文。又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7年7月15日台77勞動2字第14007號函說明第2項載明「勞動基準法第24條所稱平日每小時工資額係指勞工在每日正常工作時間內每小時所得之報酬。但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及休假日、例假日工作加給之工資均不計入。」,而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0條所列11款之給付,亦排除在勞基法第2條第3款經常性給與之項目,故上開逾時工資及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0條所列非勞務對價之給與,均不得列為計算勞動基準法第24條延時工資之基準(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182號裁判意旨參照)。另按「第36條所定之例假、第37條所定之休假及第38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亦為勞動基準法第39條前、中段所明定,而所謂「加倍發給」,係指假日當日工資照給外,再加發一日工資,此乃因勞工於假日工作,即使未滿8小時,亦已無法充分運用假日之故,至勞工應否延長工時或於休假日工作及該假日須工作多久,均由雇主決定,此應屬事業單位內部管理事宜,尚難謂有不合理之處,故勞工假日出勤工作於8小時內,應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辦理;超過
8小時部分,應依同法第24條規定辦理(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7年9月14日台勞動二字第039675號函、內政部75年
9月16日(75)台內勞字第434652號函參照)。是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39條所規定延長工作時間及勞工於例、休假日工作,雇主應加給之工資,其所稱之平日每小時工資,均係指勞工因工作而經常獲得之報酬而言,則憑以計算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及加倍發給例、休假日之工資,自應依同法第2條第3款所定勞工因工作而經常獲得之報酬為基準,且不得將延長工時工資及假日加給工資列入重複計算,亦屬灼然。
⒉次按「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
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訂有明文,是工資應為勞工之勞力所得,而為其勞動給付之對價。又所謂經常性給與,係指非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0條所列各款之情形,縱在時間上、金額上非固定,僅須在一般情況下經常可領取即屬之。從而,凡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而為經常性給與者,不論雇主以獎金或其他任何名義發給,均不失為工資,且不因形式上所用名稱為何而受影響,應先敘明。本件原告受僱於被告從事大客車駕駛工作,其自被告支領薪給(工資)之項目包含本俸及獎金兩部分,其中本俸每月固定為12,000元,獎金分為績效、工時、加班(超時加給)、安全、清潔、公休(公休出勤加給)、考核獎金等項已如上述,其中績效、工時、加班、公休、考核獎金等,金額雖不固定,惟均係因原告完成一定工作即支付,且每月均發給,自仍係經常性之給與。至其中加班(超時加給)、公休獎金(公休出勤加給),屬延長工時工資及假日加給工資,非正常工時工資已如上述,於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39條計算延長工資及假日加給工資時,不應列入原告每月薪資總額。茲就被告每月給付之金額中,關於工時獎金及績效獎金應如何計算,分述如下:
⑴、工時獎金中超過8小時工資者:
查被告每月所支給之工時獎金係依原告每月「駕駛工時」加上「加值工時」後再乘以50元而得出,而「駕駛工時」則為每月總工時等節業為兩造所不爭執,而依系爭獎金說明2所示「加值工時」係指駕駛工時超過8小時之部分,故於統計「駕駛工時」時既已將工作時間超過
8小時之加值工時併計,則工時獎金中屬超過8小時具有延長工時工資性質之工資金額應為「加值工時」乘以
2(即「駕駛工時」內所含之「加值工時」時數,及「加值工時」本身時數),再乘以50元【計算式為:加值工時×2×50(元)】。
⑵、績效獎金中超過8小時工資者:
依系爭獎金說明13所示,「績效獎金」係指由各類駕駛員之總回收金額,按獎金計算公式求出之回收每元之績效獎金比率×個人之績效票值可得,是績效獎金並非悉依所記載工時之多寡比例核計,難認與延長工作之時數有何直接關連性。而被告雖另辯以績效獎金中超過8小時工資之計算公式為(績效獎金×收回票值)÷(工時獎金+車留人返工時)云云,然觀諸上開績效獎金之說明,被告並未將績效獎金區分為超過8小時工資及未超過8小時工資二部分,亦未載明其所指之上開計算公式,被告此部分所辯尚難採信,本院自無從認定績效獎金內含具有延長工時工資性質之工資。
⑶、工時獎金中公休出勤工資者:
查被告每月所支給之工時獎金為原告每月駕駛工時加上加值工時後再乘以50元而得出,駕駛工時為每月總工時,已如前述。而依系爭獎金說明9所示,「公休出勤天數」為原告全月可休天數減去輪休天數,又兩造均不爭執公休出勤天數以每日8小時計算,是「駕駛工時」內既含公休出勤天數乘以8小時之工時,則「工時獎金」中屬公休出勤具有假日加給工資性質之工資金額為公休出勤天數乘以8小時,再乘以50元【公休出勤天數×8(小時)×50元】。
⑷、績效獎金中公休出勤工資者:
被告所核發之績效獎金,並非依所記載工時之多寡比例合計,已如前述,自與公休出勤之工時亦無直接關連。
至被告另謂績效獎金中屬公休出勤工資之計算方式為(績效獎金×8×公休出勤天數)÷(工時獎金+車留人返工時)云云,然觀諸上開績效獎金之說明,並未將績效獎金區分為屬公休出勤工資及非屬公休出勤工資二部分,亦未載明其所指之上開計算公式,被告此部分所辯尚難採信,本院自無從認訂績效獎金內含具有假日加給工資性質之工資。
⑸、綜上,本院於依勞基法第24條、第39條計算原告之延長
工時工資及假日加給工資時,應將其中「超時加給」、「工時獎金中屬超過8小時之工資」(即加值工時×2×50元)、「公休出勤加給」、「工時獎金中屬公休出勤之工資」(即公休出勤天×8(小時)×50元)自原告每月所領金額中予以扣除,而不應列入原告每月薪資總額,是本件原告請求期間各月之「超時加給」、「工時獎金中超過8小時之工資」、「公休出勤加給」、「工時獎金中公休出勤之工資」,如附表一同名稱欄位所示,而該四項合計總額則如附表一「被告已給付之延長工時工資及假日加給工資總額」欄所示。
㈢、原告之平日每小時工資為若干?本件原告之正常工作時間為每日8小時,原告之薪資係以月為計算單位,由被告按月給付,並非按日或按時計酬,此有系爭工作規則第15條、第24條(見本院卷一第25頁、第26頁)及原告所提出之上開員工薪津支領明細在卷可稽。又觀以系爭工作規則,兩造並未約定例假日、國定假日及特別休假不給薪,是被告所給付之每月薪資,自包含該等假日之工資,故於計算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39條所稱之平日每小時工資時,應以已扣除「超時加給」、「工時獎金中超過8小時工資」、「公休出勤加給」、「工時獎金中公休出勤工資」後之原告每月薪資總額除以每月日曆日,再除以每日8小時之正常工作時間而為計算。是本件原告請求期間各月之平日每小時工資,即如附表二「平日每小時工資」欄所示。
㈣、被告給付原告延長工時之工資有無低於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原告得否請求補發?金額為若干?按「本公司因換班、準備或補充性工作,必須延長工作時間,經工會或勞工同意,並報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其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發三分之一,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發三分之二。」,系爭工作規則第25條已有明訂,而被告給付之延長工時工資不得低於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1、2款規定之計算標準。茲將原告每月領得之本俸及獎金合計如附表二「被告已給付之薪資總額」欄,扣除如附表一「被告已給付之延長工時工資及假日加給工資總額」欄(同附表二之同欄)後,為如附表二「原告正常工時之工資總額」欄,除以每月日曆日,再除以每日8小時,得出平日每小時工資,再依原告每月延長工時在2小時內、2小時以上,按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1、2款規定(兩造合意延長工時在2小時以內者,依平日每小時工資之1.33倍,延長工時在2小時以上者,依平日每小時工資1.67倍)計算出如附表三「依勞基法第24條計算之延長工時工資」欄所示之金額,經與附表三「被告已給付之延長工時工資」欄(為如附表一「超時加給」及「工時獎金中超過8小時工資」二欄金額之加總)相較,被告於本件請求期間已給付之延長工時工資總額為313,073元,少於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1、2款核算總額313,351元,經相減後差額為278元,足見被告就延長工時工資所另訂之計算標準,違反強制規定應屬無效,原告自不受該約定之拘束,並得依法請求被告給付其差額278元。
㈤、被告給付原告假日加給之工資有無低於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原告得否請求補發?金額為若干?按「本公司員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左列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核定應放假之日期為休假日,因均屬本公司運輸業務繁忙時間,為服務社會大眾行旅,員工應業務要求需於該休假日工作,並加倍發給該日工資…。」、「本公司人員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每年依左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業經系爭工作規則第25、27、28條分別明訂,惟被告給付之假日加給工資,不得低於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之計算標準。茲將原告每月領得之本俸及獎金合計如附表二「被告已給付之薪資總額」欄,扣除如附表一「被告已給付之延長工資及假日加給工資總額」欄(同附表二之同欄)後,為如附表二「原告正常工時之工資總額」欄,除以每月日曆日,再除以每日8小時,得出平日每小時工資,再依原告每月公休出勤天數,按勞基法第39條計算出如附表四「依勞基法第39條計算之假日加給工資」欄所示之金額(已扣除被告於假日當日依法應照給之工資),經與附表四「被告已給付之假日加給工資」欄(為如附表一「公休出勤加給」及「工時獎金中公休出勤工資」二欄金額之加總)相較,被告於本件請求期間已給付之假日加給工資總額為130,050元,已較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核算總額之126,
172元為高,經相減後尚多出3,878元,足見被告就假日加給工資所另訂之計算標準,並未低於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兩造自應受其拘束,原告主張被告短付339,118元,尚非可採,不應准許。
㈥、被告有無短付原告之績效獎金?金額若干?原告另主張其應領之績效獎金應按駕駛員載客票值6%計算云云,並提出被告駕駛員加班超時加班試算表(見本院卷一第46頁)及被告產業工會97年11月12日、98年1月8日之會議紀錄(見本院卷一第40-45頁)等件及前被告工會理事即證人 許孟宗 於本院100年度勞訴字第17號給付工資等事件所為證詞為證。經查,系爭工作規則關於績效獎金並未載明應固定以載客票值之6%計算,而證人許孟宗於本院上開事件中到庭係證稱當初台汽轉換為國光時,被告董事長曾說明以票值6%發給績效獎金,被告於91年8月發給之公文亦載明以6%計算績效獎金,先前其等每月之績效獎金約有1萬多元,至95年以後績效獎金縮水,不到6%,員工因而抗議,經其提報工會,並由其在97年11月12日會議第6案提案,但被告表示是否依6%計算績效獎金仍需再研議等語在卷(見本院卷一第175頁),而觀之該試算表就績效獎金部分僅記載「假設當月之績效獎金比率為6%」等語,進而以該比率為試算,並未載明被告同意績效獎金應以載客票值之6%計算。且依上開會議紀錄內容,其中有關績效獎金應以載客票值之6%計算之第6案議案,係由證人許孟宗提案,該議案經決議結果為提付勞資會議與公司協商,足見該議案確未經勞資雙方協商決議通過。另被告之工會理事長即證人 楊榮德 亦證稱被告勞工所請領績效獎金不一定是6%,因為載客獎金是按照營收比例,每月都會有高低,當初工會有針對績效獎金建議被告調高至5%、6%,但被告並未接受等語明確(見本院卷一第173至174頁),復參之屬兩造勞動契約內容之系爭獎金說明,績效獎金係由各類駕駛員之總回收金額,按獎金計算公式求出之回收每元之績效獎金比率×個人之績效票值可得等語,益徵被告每月給付予駕駛員之績效獎金,並非固定以載客票值之6%計付,而係隨每月營收金額之多寡而定其比率,且被告就績效獎金應固定以載客票值之6%計算之上開議案亦未表示同意。至原告另以證人楊榮德前於95年間遭被告資遣期間所製作之光碟內容(見本院卷一第176-182頁)為證,然觀之該光碟內容,亦無載明績效獎金之計算方式,原告據此推認績效獎金應固定以載客票值之6%計算,實嫌率斷。況原告於任職被告之數年期間,對其每月領取之績效獎金均非依固定比率6%計付並無異議,亦足認原告應已同意被告依非固定比率給付績效獎金甚明,是本件被告辯稱駕駛員之績效獎金,並非固定依載客票值6%計付應為可採,原告上開主張難認有據,自難准許。
五、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
23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之起訴狀繕本係於99年10月29日送達予被告,有送達證書乙紙在卷可參(見本院卷一第54頁),是原告所得請求之遲延利息應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9年10月30日起算。從而,原告依勞動契約及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39條之規定,所得請求者為被告給付延長工時工資之差額278元及自99年10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外之請求,則屬無據,應予駁回。
六、本件原告勝訴部分,其所命給付金額未逾五十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又被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之宣告,核無不合,爰亦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至於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應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原告之訴一部為有理由、一部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389條第1項第5款、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15日
勞工法庭法官謝雨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1年3月15日
書記官解景惠┌─────────────────────────────────────────────┐│附表一│├───┬─────┬─────┬─────┬─────┬─────┬─────┬─────┤│年月│加值工時│公休出勤│超時加給│工時獎金中│公休出勤│工時獎金中│被告已給付│││(小時)│天數│(A)│超過8小時│加給│公休出勤工│之延長工時││││││工資│(C)│資(D)│工資及假日││││││(B)│││加給工資總│││││││││額│││││││││(A+B+C+D)│├───┼─────┼─────┼─────┼─────┼─────┼─────┼─────┤│9604│0│0│0│0│0│0│0│├───┼─────┼─────┼─────┼─────┼─────┼─────┼─────┤│9605│17.2│3.0│2297│1720│1500│1200│6717│├───┼─────┼─────┼─────┼─────┼─────┼─────┼─────┤│9606│28.9│6.0│3641│2890│3000│2400│11931│├───┼─────┼─────┼─────┼─────┼─────┼─────┼─────┤│9607│10.9│0│276│1090│0│0│1366│├───┼─────┼─────┼─────┼─────┼─────┼─────┼─────┤│9608│32.5│0.5│4047│3250│250│200│7747│├───┼─────┼─────┼─────┼─────┼─────┼─────┼─────┤│9609│30.6│4.5│3884│3060│2250│1800│10994│├───┼─────┼─────┼─────┼─────┼─────┼─────┼─────┤│9610│38.6│2.0│4847│3860│1000│800│10507│├───┼─────┼─────┼─────┼─────┼─────┼─────┼─────┤│9611│40.7│1.0│5099│4070│500│400│10069│├───┼─────┼─────┼─────┼─────┼─────┼─────┼─────┤│9612│24.4│1.5│3012│2440│750│600│6802│├───┼─────┼─────┼─────┼─────┼─────┼─────┼─────┤│9701│36.9│1.5│4682│3690│750│600│9722│├───┼─────┼─────┼─────┼─────┼─────┼─────┼─────┤│9702│44.0│8.5│5658│4400│4250│3400│17708│├───┼─────┼─────┼─────┼─────┼─────┼─────┼─────┤│9703│46.6│1.5│5684│4660│750│600│11694│├───┼─────┼─────┼─────┼─────┼─────┼─────┼─────┤│9704│36.0│1.5│4660│3600│750│600│9610│├───┼─────┼─────┼─────┼─────┼─────┼─────┼─────┤│9705│44.7│2.5│5606│4470│1250│1000│12326│├───┼─────┼─────┼─────┼─────┼─────┼─────┼─────┤│9706│47.8│4.5│5937│4780│2250│1800│14767│├───┼─────┼─────┼─────┼─────┼─────┼─────┼─────┤│9707│50.8│3.5│6358│5080│1750│1400│14588│├───┼─────┼─────┼─────┼─────┼─────┼─────┼─────┤│9708│45.5│3.0│5667│4550│1500│1200│12917│├───┼─────┼─────┼─────┼─────┼─────┼─────┼─────┤│9709│37.6│1.5│4774│3760│750│600│9884│├───┼─────┼─────┼─────┼─────┼─────┼─────┼─────┤│9710│33.5│3.5│4219│3350│1750│1400│10719│├───┼─────┼─────┼─────┼─────┼─────┼─────┼─────┤│9711│35.4│3.5│4566│3540│1750│1400│11256│├───┼─────┼─────┼─────┼─────┼─────┼─────┼─────┤│9712│39.3│4.0│4911│3930│2000│1600│12441│├───┼─────┼─────┼─────┼─────┼─────┼─────┼─────┤│9801│33.9│9.5│4394│3390│4750│3800│16334│├───┼─────┼─────┼─────┼─────┼─────┼─────┼─────┤│9802│36.9│2.0│4627│3690│1000│800│10117│├───┼─────┼─────┼─────┼─────┼─────┼─────┼─────┤│9803│41.2│5.0│5266│4120│2500│2000│13886│├───┼─────┼─────┼─────┼─────┼─────┼─────┼─────┤│9804│41.8│4.0│5253│4180│2000│1600│13033│├───┼─────┼─────┼─────┼─────┼─────┼─────┼─────┤│9805│40.4│8.5│5236│4040│4250│3400│16926│├───┼─────┼─────┼─────┼─────┼─────┼─────┼─────┤│9806│39.2│3.0│4993│3920│1500│1200│11613│├───┼─────┼─────┼─────┼─────┼─────┼─────┼─────┤│9807│52.5│3.5│6549│5250│1750│1400│14949│├───┼─────┼─────┼─────┼─────┼─────┼─────┼─────┤│9808│31.9│6.5│4080│3190│3250│2600│13120│├───┼─────┼─────┼─────┼─────┼─────┼─────┼─────┤│9809│39.0│4.0│4898│3900│2000│1600│12398│├───┼─────┼─────┼─────┼─────┼─────┼─────┼─────┤│9810│36.5│5.0│4476│3650│2500│2000│12626│├───┼─────┼─────┼─────┼─────┼─────┼─────┼─────┤│9811│31.8│5.0│3849│3180│2500│2000│11529│├───┼─────┼─────┼─────┼─────┼─────┼─────┼─────┤│9812│39.4│4.0│4790│3940│2000│1600│12330│├───┼─────┼─────┼─────┼─────┼─────┼─────┼─────┤│9901│39.5│6.5│5043│3950│3250│2600│14843│├───┼─────┼─────┼─────┼─────┼─────┼─────┼─────┤│9902│36.7│6.0│4863│3670│3000│2400│13933│├───┼─────┼─────┼─────┼─────┼─────┼─────┼─────┤│9903│34.4│3.5│4474│3440│1750│1400│11064│├───┼─────┼─────┼─────┼─────┼─────┼─────┼─────┤│9904│51.3│5.0│6483│5130│2500│2000│16113│├───┼─────┼─────┼─────┼─────┼─────┼─────┼─────┤│9905│40.1│6.0│5134│4010│3000│2400│14544│├───┴─────┴─────┴─────┴─────┴─────┴─────┴─────┤│備註:││1.加值工時、公休出勤天數、超時加給、公休出勤加給,係依兩造不爭執之獎金表即被證二(見本院卷││一第107頁)填載。││2.工時獎金中超過8小時工資之計算式:加值工時×2×50(元)。││3.工時獎金中公休出勤工資之計算式:公休出勤天數×8(小時)×50(元)。││4.被告已給付之延長工時工資及假日加給總額=超時加給+工時獎金中超過8小時工資+公休出勤加給││+工時獎金中公休出勤工資。│└─────────────────────────────────────────────┘┌───────────────────────────────────────────┐│附表二│├───┬────┬────┬─────┬─────┬─────┬──────┬────┤│年月│日曆日│本俸│獎金總額│被告已給付│被告已給付│原告正常工時│平日每小││││(E)│(F)│之每月薪資│之延長工時│之工資總額│時工資││││││總額│工資及假日│(E+F-G)│││││││(E+F)│加給工資總│││││││││額(G)│││├───┼────┼────┼─────┼─────┼─────┼──────┼────┤│9604│30│12000│1305│13305│0│13305│55│├───┼────┼────┼─────┼─────┼─────┼──────┼────┤│9605│31│12000│19913│31913│6717│25196│102│├───┼────┼────┼─────┼─────┼─────┼──────┼────┤│9606│30│12000│25958│37958│11931│26027│108│├───┼────┼────┼─────┼─────┼─────┼──────┼────┤│9607│31│12000│4490│16490│1366│15124│61│├───┼────┼────┼─────┼─────┼─────┼──────┼────┤│9608│31│12000│28900│40900│7747│33153│134│├───┼────┼────┼─────┼─────┼─────┼──────┼────┤│9609│30│12000│22570│34570│10994│23576│98│├───┼────┼────┼─────┼─────┼─────┼──────┼────┤│9610│31│12000│28083│40083│10507│29576│119│├───┼────┼────┼─────┼─────┼─────┼──────┼────┤│9611│30│12000│28538│40538│10069│30469│127│├───┼────┼────┼─────┼─────┼─────┼──────┼────┤│9612│31│12000│19369│31369│6802│24567│99│├───┼────┼────┼─────┼─────┼─────┼──────┼────┤│9701│31│12000│24085│36085│9722│26363│106│├───┼────┼────┼─────┼─────┼─────┼──────┼────┤│9702│29│12000│30860│42860│17708│25152│108│├───┼────┼────┼─────┼─────┼─────┼──────┼────┤│9703│31│12000│26280│38280│11694│26586│107│├───┼────┼────┼─────┼─────┼─────┼──────┼────┤│9704│30│12000│24489│36489│9610│26879│112│├───┼────┼────┼─────┼─────┼─────┼──────┼────┤│9705│31│12000│26937│38937│12326│26611│107│├───┼────┼────┼─────┼─────┼─────┼──────┼────┤│9706│30│12000│30857│42857│14767│28090│117│├───┼────┼────┼─────┼─────┼─────┼──────┼────┤│9707│31│12000│30790│42790│14588│28202│114│├───┼────┼────┼─────┼─────┼─────┼──────┼────┤│9708│31│12000│29945│41945│12917│29028│117│├───┼────┼────┼─────┼─────┼─────┼──────┼────┤│9709│30│12000│25745│37745│9884│27861│116│├───┼────┼────┼─────┼─────┼─────┼──────┼────┤│9710│31│12000│25736│37736│10719│27017│109│├───┼────┼────┼─────┼─────┼─────┼──────┼────┤│9711│30│12000│24981│36981│11256│25725│107│├───┼────┼────┼─────┼─────┼─────┼──────┼────┤│9712│31│12000│27935│39935│12441│27494│111│├───┼────┼────┼─────┼─────┼─────┼──────┼────┤│9801│31│12000│27223│39223│16334│22889│92│├───┼────┼────┼─────┼─────┼─────┼──────┼────┤│9802│28│12000│25523│37523│10117│27406│122│├───┼────┼────┼─────┼─────┼─────┼──────┼────┤│9803│31│12000│29508│41508│13886│27622│111│├───┼────┼────┼─────┼─────┼─────┼──────┼────┤│9804│30│12000│27519│39519│13033│26486│110│├───┼────┼────┼─────┼─────┼─────┼──────┼────┤│9805│31│12000│28855│40855│16926│23929│96│├───┼────┼────┼─────┼─────┼─────┼──────┼────┤│9806│30│12000│26333│38333│11613│26720│111│├───┼────┼────┼─────┼─────┼─────┼──────┼────┤│9807│31│12000│33364│45364│14949│30415│123│├───┼────┼────┼─────┼─────┼─────┼──────┼────┤│9808│31│12000│26454│38454│13120│25334│102│├───┼────┼────┼─────┼─────┼─────┼──────┼────┤│9809│30│12000│30617│42617│12398│30219│126│├───┼────┼────┼─────┼─────┼─────┼──────┼────┤│9810│31│12000│27353│39353│12626│26727│108│├───┼────┼────┼─────┼─────┼─────┼──────┼────┤│9811│30│12000│28232│40232│11529│28703│120│├───┼────┼────┼─────┼─────┼─────┼──────┼────┤│9812│31│12000│29951│41951│12330│29621│119│├───┼────┼────┼─────┼─────┼─────┼──────┼────┤│9901│31│12000│28296│40296│14843│25453│103│├───┼────┼────┼─────┼─────┼─────┼──────┼────┤│9902│28│12000│25945│37945│13933│24012│107│├───┼────┼────┼─────┼─────┼─────┼──────┼────┤│9903│31│12000│26661│38661│11064│27597│111│├───┼────┼────┼─────┼─────┼─────┼──────┼────┤│9904│30│12000│33995│45995│16113│29882│125│├───┼────┼────┼─────┼─────┼─────┼──────┼────┤│9905│31│12000│30348│42348│14544│27804│112│├───┴────┴────┴─────┴─────┴─────┴──────┴────┤│備註:││1.本俸每月固定為12,000元。││2.獎金總額係依兩造不爭執之獎金表即被證二(見本院卷一第107頁)「獎金及加給總額」欄填載││。││3.被告已給付之每月薪資總額=本俸+獎金總額。││4.被告已給付之之延長工時工資及假日加給工資總額同於附表一所載者。││5.原告正常工時工資總額=被告已給付之薪資總額-被告已給付之延長工時工資及假日加給工資總││額。││6.平日每小時工資=原告正常工時工資總額÷日曆日÷8,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附表三│├───┬────┬─────┬─────┬─────┬─────┬─────┤│年月│平日每小│延長工時在│延長工時在│被告已給付│依勞基法第│差額│││時工資│2小時內│2小時以上│之延長工時│24條計算之│(I-H)││││(分鐘)│(分鐘)│工資│延長工時工│││││││(H)│資(I)││├───┼────┼─────┼─────┼─────┼─────┼─────┤│9604│55│0│0│0│0│0│├───┼────┼─────┼─────┼─────┼─────┼─────┤│9605│102│960│555│4017│3746│-271│├───┼────┼─────┼─────┼─────┼─────┼─────┤│9606│108│1320│1041│6531│6289│-242│├───┼────┼─────┼─────┼─────┼─────┼─────┤│9607│61│480│411│1366│1347│-19│├───┼────┼─────┼─────┼─────┼─────┼─────┤│9608│134│1451│1170│7297│8674│1377│├───┼────┼─────┼─────┼─────┼─────┼─────┤│9609│98│1320│1181│6944│6089│-855│├───┼────┼─────┼─────┼─────┼─────┼─────┤│9610│119│1680│1448│8707│9228│521│├───┼────┼─────┼─────┼─────┼─────┼─────┤│9611│127│1680│1593│9169│10360│1191│├───┼────┼─────┼─────┼─────┼─────┼─────┤│9612│99│1080│871│5452│4770│-682│├───┼────┼─────┼─────┼─────┼─────┼─────┤│9701│106│1680│1353│8372│7939│-433│├───┼────┼─────┼─────┼─────┼─────┼─────┤│9702│108│2040│1627│10058│9775│-283│├───┼────┼─────┼─────┼─────┼─────┼─────┤│9703│107│1920│1738│10344│9730│-614│├───┼────┼─────┼─────┼─────┼─────┼─────┤│9704│112│1680│1340│8260│8348│88│├───┼────┼─────┼─────┼─────┼─────┼─────┤│9705│107│1920│1693│10076│9596│-480│├───┼────┼─────┼─────┼─────┼─────┼─────┤│9706│117│1976│1839│10717│11113│396│├───┼────┼─────┼─────┼─────┼─────┼─────┤│9707│114│1800│2222│11438│11599│161│├───┼────┼─────┼─────┼─────┼─────┼─────┤│9708│117│2040│1632│10217│10605│388│├───┼────┼─────┼─────┼─────┼─────┼─────┤│9709│116│1680│1406│8534│8859│325│├───┼────┼─────┼─────┼─────┼─────┼─────┤│9710│109│1560│1182│7569│7355│-214│├───┼────┼─────┼─────┼─────┼─────┼─────┤│9711│107│1560│1382│8106│7816│-290│├───┼────┼─────┼─────┼─────┼─────┼─────┤│9712│111│1800│1389│8841│8720│-121│├───┼────┼─────┼─────┼─────┼─────┼─────┤│9801│92│1560│1283│7784│6467│-1317│├───┼────┼─────┼─────┼─────┼─────┼─────┤│9802│122│1680│1321│8317│9029│712│├───┼────┼─────┼─────┼─────┼─────┼─────┤│9803│111│1800│1593│9386│9350│-36│├───┼────┼─────┼─────┼─────┼─────┼─────┤│9804│110│1800│1586│9433│9245│-188│├───┼────┼─────┼─────┼─────┼─────┼─────┤│9805│96│1800│1576│9276│8041│-1235│├───┼────┼─────┼─────┼─────┼─────┼─────┤│9806│111│1800│1436│8913│8865│-48│├───┼────┼─────┼─────┼─────┼─────┼─────┤│9807│123│2160│2044│11799│12887│1088│├───┼────┼─────┼─────┼─────┼─────┼─────┤│9808│102│1440│1198│7270│6657│-613│├───┼────┼─────┼─────┼─────┼─────┼─────┤│9809│126│1718│1447│8798│9873│1075│├───┼────┼─────┼─────┼─────┼─────┼─────┤│9810│108│1560│1330│8126│7733│-393│├───┼────┼─────┼─────┼─────┼─────┼─────┤│9811│120│1440│1065│7029│7388│359│├───┼────┼─────┼─────┼─────┼─────┼─────┤│9812│119│1566│1506│8730│9119│389│├───┼────┼─────┼─────┼─────┼─────┼─────┤│9901│103│1680│1561│8993│8311│-682│├───┼────┼─────┼─────┼─────┼─────┼─────┤│9902│107│1721│1424│8533│8323│-210│├───┼────┼─────┼─────┼─────┼─────┼─────┤│9903│111│1560│1329│7914│7944│30│├───┼────┼─────┼─────┼─────┼─────┼─────┤│9904│125│2280│1910│11613│12963│1350│├───┼────┼─────┼─────┼─────┼─────┼─────┤│9905│112│1800│1517│9144│9198│54│├───┼────┼─────┼─────┼─────┼─────┼─────┤│││││總計│總計│總計││││││313073│313351│278│├───┴────┴─────┴─────┴─────┴─────┴─────┤│備註:││1.被告已給付之延長工資=附表一「超時加給」+「工時獎金中超過8小時工資」。││2.依勞基法第24條計算之延長工時工資之計算式:(平日每小時工資×延長工時在2小││時內÷60×1.33)+(平日每小時工資×延長工時在2小時以上÷60×1.67),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3.差額=依勞基法第24條計算之延長工時工資-被告已給付之延長工時工資。│└──────────────────────────────────────┘┌────────────────────────────────┐│附表四│├───┬───┬─────┬─────┬──────┬─────┤│年月│平日每│公休出勤│被告已給付│依勞基法第39│差額│││小時工│天數│之假日加給│條計算之假日│(K-J)│││資││工資│加給工資││││││(J)│(K)││├───┼───┼─────┼─────┼──────┼─────┤│9604│55│0.0│0│0│0│├───┼───┼─────┼─────┼──────┼─────┤│9605│102│3.0│2700│2448│-252│├───┼───┼─────┼─────┼──────┼─────┤│9606│108│6.0│5400│5184│-216│├───┼───┼─────┼─────┼──────┼─────┤│9607│61│0.0│0│0│0│├───┼───┼─────┼─────┼──────┼─────┤│9608│134│0.5│450│536│86│├───┼───┼─────┼─────┼──────┼─────┤│9609│98│4.5│4050│3528│-522│├───┼───┼─────┼─────┼──────┼─────┤│9610│119│2.0│1800│1904│104│├───┼───┼─────┼─────┼──────┼─────┤│9611│127│1.0│900│1016│116│├───┼───┼─────┼─────┼──────┼─────┤│9612│99│1.5│1350│1188│-162│├───┼───┼─────┼─────┼──────┼─────┤│9701│106│1.5│1350│1272│-78│├───┼───┼─────┼─────┼──────┼─────┤│9702│108│8.5│7650│7344│-306│├───┼───┼─────┼─────┼──────┼─────┤│9703│107│1.5│1350│1284│-66│├───┼───┼─────┼─────┼──────┼─────┤│9704│112│1.5│1350│1344│-6│├───┼───┼─────┼─────┼──────┼─────┤│9705│107│2.5│2250│2140│-110│├───┼───┼─────┼─────┼──────┼─────┤│9706│117│4.5│4050│4212│162│├───┼───┼─────┼─────┼──────┼─────┤│9707│114│3.5│3150│3192│42│├───┼───┼─────┼─────┼──────┼─────┤│9708│117│3.0│2700│2808│108│├───┼───┼─────┼─────┼──────┼─────┤│9709│116│1.5│1350│1392│42│├───┼───┼─────┼─────┼──────┼─────┤│9710│109│3.5│3150│3052│-98│├───┼───┼─────┼─────┼──────┼─────┤│9711│107│3.5│3150│2996│-154│├───┼───┼─────┼─────┼──────┼─────┤│9712│111│4.0│3600│3552│-48│├───┼───┼─────┼─────┼──────┼─────┤│9801│92│9.5│8550│6992│-1558│├───┼───┼─────┼─────┼──────┼─────┤│9802│122│2.0│1800│1952│152│├───┼───┼─────┼─────┼──────┼─────┤│9803│111│5.0│4500│4440│-60│├───┼───┼─────┼─────┼──────┼─────┤│9804│110│4.0│3600│3520│-80│├───┼───┼─────┼─────┼──────┼─────┤│9805│96│8.5│7650│6528│-1122│├───┼───┼─────┼─────┼──────┼─────┤│9806│111│3.0│2700│2664│-36│├───┼───┼─────┼─────┼──────┼─────┤│9807│123│3.5│3150│3444│294│├───┼───┼─────┼─────┼──────┼─────┤│9808│102│6.5│5850│5304│-546│├───┼───┼─────┼─────┼──────┼─────┤│9809│126│4.0│3600│4032│432│├───┼───┼─────┼─────┼──────┼─────┤│9810│108│5.0│4500│4320│-180│├───┼───┼─────┼─────┼──────┼─────┤│9811│120│5.0│4500│4800│300│├───┼───┼─────┼─────┼──────┼─────┤│9812│119│4.0│3600│3808│208│├───┼───┼─────┼─────┼──────┼─────┤│9901│103│6.5│5850│5356│-494│├───┼───┼─────┼─────┼──────┼─────┤│9902│107│6.0│5400│5136│-264│├───┼───┼─────┼─────┼──────┼─────┤│9903│111│3.5│3150│3108│-42│├───┼───┼─────┼─────┼──────┼─────┤│9904│125│5.0│4500│5000│500│├───┼───┼─────┼─────┼──────┼─────┤│9905│112│6.0│5400│5376│-24│├───┼───┼─────┼─────┼──────┼─────┤││││總計│總計│總計│││││130050│126172│-3878│├───┴───┴─────┴─────┴──────┴─────┤│備註:││1.被告已給付之假日加給工資=附表一「公休出勤加給」+「工時獎金中││公休出勤工資」。││2.依勞基法第39條計算之假日加給工資之計算式:平日每小時工資×公休││出勤天數×8小時。││3.差額=依勞基法第39條計算之假日加給工資-被告已給付之假日加給工││資。│└────────────────────────────────┘

歷審裁判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0 年度 勞訴 字第 54 號判決(101.03.15)【本件裁判書】
  •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1 年度 勞上易 字第 12 號(101.06.22)[撤回上訴]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