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聲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50號聲請人 陳玉鵲
張宏銘 相對人 陳麗玉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停止執行事件,聲請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下稱本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對於聲請人聲請拆屋還地強制執行事件,現由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以99年度司執字第14222號(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受理中,惟相對人據以請求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即本院98年度上易字第195號判決(下稱系爭確定判決),已經聲請人提起再審之訴,請求廢棄,並經本院以101年度再易字第35號(下稱系爭再審事件)受理中,則依本法第18條第2項規定,即有聲請供擔保,停止強制執行之必要等語。經查,聲請人提起系爭再審事件,業經本院駁回確定乙節,有判決正本附卷可稽,則聲請人聲請停止系爭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中華民國101年7月26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蔡文貴法官謝靜雯法官李昭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26日
書記官吳新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