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建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建字第71號上訴人聖鋒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霈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北市淡水區天生國民小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11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3萬2,336元,應徵裁判費1萬9,91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昌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
書記官許巧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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