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2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255號聲請人財團法人國防工業發展基金會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全特技術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兼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戊○○住屏東縣相對人庚○○住台北市○○區○○路3段123巷26弄1
丙○○住台北市○○區○○街○○巷○○號4樓乙○○住台北市○○區○○路29之2號己○○○住屏東縣丁○○住台北縣蘆洲市○○里○鄰○○○路223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佰肆貳萬壹仟陸佰零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93年度重訴字第198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望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8月27日
書記官劉彩華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元)│備註│├──────────┼──────────┼─────┤│第一審裁判費│2,421,605││├──────────┼──────────┼─────┤│合計│2,421,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