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15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破字第四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到本裁定日起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下列事項:
一、列冊說明聲請人之財產狀況(包括聲請人之不動產、動產、各銀行存款等一切財產)。
二、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五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黃美文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洪木志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