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七九號
原告甲○○被告財團法人私立親民工商專科學校法定代理人 楊肇政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玖仟玖佰肆拾捌萬零壹佰伍拾元,折合銀元叁仟叁佰壹拾陸萬零伍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叁拾叁萬壹仟陸佰零壹元,折合新台幣玖拾玖萬肆仟捌佰零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五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曾明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陳俊元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