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法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修改捐助章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法字第18號聲請人財團法人台灣省桃園縣福音信義會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灣省桃園縣福音信義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式費用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另依上開規定聲請為章程、組織變更者,應以原章程所定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或有為維持財團目的、保存財團財產而有變更財團組織之必要者為限,至非屬上述事項之更異,除財團法人本身於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後,逕行辦理章程變更登記外,並無聲請法院為裁定之餘地。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原捐助章程第8條董事任期因與桃園縣宗教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下稱設立許可監督要點)第13條第1款規定不符,經桃園縣政府指示修改。
聲請人於民國99年5月2日召開董事會並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董事總額過半數同意決議依前述要點修正章程如附表所示,將董事任期改為3年。另聲請人於同年5月16日依原捐助章程第18條及前述董事會決議召開信徒大會,經二分之一以上會友出席、出席會友過半數同意決議依要點修正章程如附表所示,變更董事任期為3年。是聲請人依法聲請裁定准許變更章程,並提出聲請人捐助章程、法人登記證書、第17屆第2次董事會會議紀錄、第17屆第2次信徒大會會議紀錄、99年5月16日會友大會開會簽到表、附表各1份(以上皆為影本)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灣省桃園縣福音信義會捐助章程第8條條文,係涉董事任期之變更,尚非屬捐助章程所訂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之情形,揆諸首揭說明,逕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後辦理章程變更登記即可,毋庸聲請本院裁定准許。從而,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又經本院函請桃園縣政府民政處就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事件表示意見,聲請人原捐助章程第8條除於董事任期之部分與設立許可監督要點第13點第1款「不得逾3年」之規範有違外,同條「本法人設董事5至11人組成董事會」之規定,係以不確定人數訂董事名額,亦與設立許可監督要點第13點第1款應記載確定董事名額之規範意旨不相符合,此有卷附桃園縣政府99年
6月22日府民宗字第0990224130號函可參,併予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7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俊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7月14日
書記官黃昰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