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97號原告志泰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燦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784,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8,42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5年3月31日
書記官孫鈴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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