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6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6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675號原告 陳祝霞 訴訟代理人 彭成青 律師被告 陳昭瑋
范綱勖
簡維廷 陳建安
夏仕軒 萬○翔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萬○昌
(現在法務部○○○○○○○○○○○○○)被告劉○一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劉○郎
葉○琴上列被告因傷害致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7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黃沛文
法官郭哲宏法官蔡玉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7日
書記官林欣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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