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金訴字第15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金訴字第157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凃乃方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少連偵字第74號、108年度偵字第937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甲○○業於民國111年5月26日死亡,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見本院卷二第113頁)。依據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6月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賴淑敏
法官黃怡文法官王靜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11年6月8日
書記官陳采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