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93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9年台上字第193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台上字第1937號上訴人 王祥儒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08年12月17日第二審判決(108年度上訴字第2974號,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3189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二、本件原審審理結果,認定上訴人王祥儒有如原判決事實欄所載之犯行明確,因而維持第一審依想像競合犯,從一重論處上訴人共同運輸第二級毒品罪刑及為相關沒收宣告之判決,駁回上訴人在第二審之上訴。已詳敘其調查證據之結果及憑以認定犯罪事實之心證理由。
三、上訴意旨僅泛稱原判決認事用法有諸多違背法律之處,殊難令上訴人甘服等語,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其上訴自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8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吳燦
法官何信慶法官朱瑞娟法官高玉舜法官李英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9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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