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176號聲請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顏大傑 相對人 沈智皓沈正華 之繼承人
沈芝均 即沈正華之繼承人 沈品璇 即沈正華之繼承人 沈家揚 即沈正華之繼承人兼上二人之法定代理人 尤美粧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民法第1148條亦有明文。再按債務人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或法院之判決,對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執行法院得因債權人之聲請,以債務人費用,通知登記機關登記為債務人所有後而為執行。強制執行法第11條第3項定有明文。依此規定,抵押權人於抵押人死亡後,聲請法院為拍賣抵押物之裁定時,自不以抵押人之繼承人已辦理繼承登記為必要,有最高法院85年台抗字第206號裁定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原設定義務人兼債務人沈正華分別於①民國101年9月18日
、②104年9月2日、③106年6月14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所欠債務之清償,設定①新臺幣(下同)9,600,000元、②5,040,000元、③4,500,
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①131年9月13日、②134年8月30日、③136年6月12日,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為①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所負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墊款、票據、保證及信用卡契約、②③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所負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信用卡契約、保證,清償日期為依照各個契約約定,均經登記在案。
㈡嗣原設定義務人兼債務人沈正華向聲請人借款①800萬元、
②700萬元、③300萬元、④150萬元、⑤145萬元、⑥12
5萬元,借款期間為自①101年9月18日起至121年9月18日止、②104年9月3日起至119年9月3日止、③104年
8月26日起至111年8月26日止、④105年5月6日起至11
0年5月6日止、⑤106年5月24日起至111年5月24日止、⑥107年9月18日起至114年9月18日止,均按期攤還本息,並有利息、違約金及借款人未依約清償時,喪失期限利益之約定。又原債務人沈正華於106年6月1日與聲請人簽訂借款契約書,約定沈正華得於⑦490萬元之額度內循環動用,額度有效期間為106年6月16日起至107年6月16日止,共計1年,自動續約以3年為限,累計最長期間不得超過
3年。清償方式為每月結算利息乙次,於每月最後一個營業日扣取結算利息金額,於額度有效期間屆滿時,除續約外,債務人應清償所有透支本息。並有利息、違約金及喪失期限利益(其中包含如借款人死亡,而其繼承人未依約履行或依法聲請限定繼承清算程序者,聲請人將主張視為全部到期)之約定。另原設定義務人兼債務人沈正華於108年2月22日死亡,核其繼承人為沈智皓、沈芝均、沈品璇、沈家揚、尤美粧等五人,除沈芝均向本院聲請陳報遺產清冊(本院108年度 司繼字 第727號)外,其餘繼承人均未聲請拋棄繼承,此有本院屏院 進家慧 字第1080012905號函、本院108年度司繼字第727號裁定附卷可稽,是相對人沈智皓、沈芝均、沈品璇、沈家揚、尤美粧等五人為被繼承人沈正華之合法繼承人,依法亦應承受其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
㈢詎沈智皓、沈芝均、沈品璇、沈家揚、尤美粧就上開債務自
①②108年2月18日、③108年1月26日、④108年2月6日、⑤108年1月24日、⑥108年2月18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經聲請人催告還款,依約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尚欠本金①4,241,815元、②5,550,179元、③1,607,586元、④
698,424元、⑤985,685元、⑥1,180,340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又上開⑦之債務,雖聲請人曾按月於債務人之帳戶內扣取部分利息,惟因契約書約定有喪失期限利益之條款及借款人死亡,而其繼承人未依約履行或依法聲請限定繼承清算程序者,聲請人將主張視為全部到期之條款,故經聲請人催告還款後,該筆債務亦視為全部到期,是迄今尚欠1,553,237元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房屋借款契約書、借款契約書、個人信用貸款借款契約書、債務人及其繼承人之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催告函、收件回執、顧客信用查詢資料、授信交易明細查詢資料、應繳利息查詢-透支/綜存質借資料、土地及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臺幣活存交易明細查詢結果(以上均為影本)等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沈智皓、沈芝均、沈品璇、沈家揚、尤美粧,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相對人尤美粧則具狀表示:本案原設定義務人兼債務人沈正華生前並未告知上述債務,且其業已於108年5月29日對相對人沈芝均提出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訟(本院108年度親字第29號),又其願意償還債務,願與聲請人協調償還等語。惟按拍賣抵押物事件,係屬非訟事件,法院僅能為形式審查,縱相對人所稱屬實,能否以之對抗聲請人,亦屬實體事項之爭執,應以訴訟謀求解決,尚非本件非訟程序所得審究。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司法事務官鍾仕傑┌────────────────────────────────────────────┐│附表:108年度司拍字第176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圍││├──┼───┼────┼──┼──┼───┼─┼──┼──┼────┼───┼─────┤│001│屏東縣│屏東市│洛陽││950-2││0│1│05.00│全部││├──┼───┼────┼──┼──┼───┼─┼──┼──┼────┼───┼─────┤│002│屏東縣│屏東市│洛陽││950-3││0│1│29.00│全部││└──┴───┴────┴──┴──┴───┴─┴──┴──┴────┴───┴─────┘┌───────────────────────────────────────────────────────────┐│附表(建物)︰108年度司拍字第176號│├──┬───┬───────┬───────┬──────┬─────────────────┬──┬────────┤│││││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及房屋層數│合計│及用途│││├──┼───┼───────┼───────┼──────┼───────────┼─────┼──┼────────┤│001│2255│崇德一路80號│洛陽段950-2、9│鋼筋混凝土造│一層110.49、二層72.30│陽台84.80│全部││││││50-3地號│、四層樓房│、三層74.36、四層60.98││││││││││,總面積31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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