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7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7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常業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71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常業詐欺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2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蔡國卿
法官李昆南法官蔡書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24日
書記官邱靜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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