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9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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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9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947號原告乙○○原告與被告甲○○間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97年7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22日
書記官鄭淑華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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