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9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9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949號原告乙○○○
丙○○甲○○兼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意淳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國民鋼鐵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000,000元(即系爭2筆土地之第一順位抵押權擔保債權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就金錢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22日
書記官鄭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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