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9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9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951號原告國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原告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等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992,600元,應繳裁判費20,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應補繳19,800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7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22日
書記官鄭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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