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9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9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91號聲請人詠裕空調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淑英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81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1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2月7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張瑜鳳
法官劉又菁法官梁夢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附表:102年度除字第9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台幣)││├──┼───────┼────────┼──────┼─────┼─────┤│001│能率豐聲股份有│臺灣土地銀行萬華│101年10月5日│6,993元│EF0000000│││限公司 胡湘麒 │簡易型分行││││└──┴───────┴────────┴──────┴─────┴─────┘中華民國102年2月7日
書記官蔡梅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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