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2年度勞上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2年勞上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加班費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勞上字第16號上訴人 吳振宇 即一心美食育樂館訴訟代理人 謝依良 律師被上訴人 陳昶翰 訴訟代理人 許雅芬 律師
陳寶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12月26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四項關於「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百分之五」之記載,應更正為「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百分之九十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月15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素靖
法官吳森豐法官藍雅清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3年1月15日
書記官尤乃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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