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原簡上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賠償損害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原簡上附民字第1號原告 柯宏致 被告 余婉琳 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本院107年度原簡上字第1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
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本院107年度原簡上字第1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1月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齊潔
法官李辛茹法官謝昀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日
書記官王靜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