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25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2598號原告 邱傳昆 上列原告邱傳昆與被告 楊懷山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載明具體明確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訴訟標的金(價)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具體明確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訴訟標的金(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
2節規定繳納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8月29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財旺
法官林錫凱法官賴彥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29日
書記官蔡佳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