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消債全字第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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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消債全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保全處分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消債全字第75號聲請人 沈清安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停止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保全處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提出之更生方案,有賴工作所得清償,該財產遭強制執行處分,將嚴重影響償還債務之能力,故有聲請保全處分之必要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更生之聲請業經本院於民國101年8月28日裁定駁回,有本院101年度消債更字第187號裁定在卷足憑,是上開更生之聲請既經駁回,則本件保全處分之聲請,已失所附麗,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繼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1年8月29日
書記官林珊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