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家親聲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家親聲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親聲字第57號聲請人 李明勳 法定代理人 劉宜蓁 代理人 賴玉梅 律師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 李佳樺 聲請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應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民國111年2月21日止,按月給付聲請人新臺幣1萬元。故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其標的之金額合計為新臺幣118萬元(計算式:自101年5月至111年
2月,共118月;118×10,000=1,180,000),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規定,本件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貳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筱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8月29日
書記官張坤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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