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93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送達代收人 吳旻 諳被告 莊大華 即 莊大誠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莊大華即莊大誠支付命令,惟被告莊大華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貳萬壹仟捌佰陸拾元,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叁佰叁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捌佰叁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3年4月1日
民事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1日
書記官俞妙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