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附民字第2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附民字第2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0年度附民字第237號
原告 鍾啟龍 被告 黃玲玲 上列被告,因民國100年度上易字第1963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志洋
法官張惠立法官梁耀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淑茹中華民國100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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