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再字第42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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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再字第4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再字第427號
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李莉生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對於本院99年度上訴字第3686號,中華民國100年1月19日第二審確定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731號,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續字第195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即本院99年度上訴字第3686號判決聲請再審,惟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且再審並無準用補正之相關規定,亦無得補正,觀諸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沈宜生
法官林明俊法官吳炳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育君中華民國100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