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司養聲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司養聲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收養認可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養聲字第23號聲請人即收養人 游志隆 聲請人即被收養人 陳志城 利害關係人 劉西良
陳歆融 李雅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收養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認可游志隆於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二十六日收養陳志城為養子。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收養自法院認可裁定確定時,溯及於收養契約成立時發生效力。夫妻收養子女時,應共同為之,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者,得單獨收養。夫妻之一方被收養時,應得他方之同意。子女被收養時,應得其父母之同意。前項同意應作成書面並經公證。但已向法院聲請收養認可者,得以言詞向法院表示並記明筆錄代之。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一項、第一千零七十九條之三前段、第一千零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前段、第一千零七十六條之一第一項前段、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收養人游志隆(男,民國0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與聲請人即被收養人陳志城(男,0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生母陳歆融(000年00月0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一百零一年一月六日結婚,願收養被收養人為養子,業經被收養人之生母陳歆融、生父劉西良(0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配偶李雅雯(0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同意,雙方於一百零一年四月二十六共同訂立書面收養契約書,並提出收養契約書、戶籍謄本、戶籍登記簿、職業證明、健康證明、財產證明等件,聲請本院認可收養等語。
三、經查,本件收養人游志隆與被收養人陳志城之生母陳歆融雖於一百零一年四月二十六日甫結婚,惟其等早於九十年間認識,並於九十四年間開始同住,被收養人即與收養人共同生活,並由收養人照顧扶養直至成年,彼此感情深厚,為落實親子關係,因而成立本件收養等情,業據收養人、被收養人到庭 陳明 在卷,被收養人之生母陳歆融、生父劉西良亦到庭表明同意本件收養,而生父已另組家庭,並表示其有一名成年子女可承擔扶養照顧其之責任,此亦有本院職權查詢之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綜上各情,堪認本件收養並無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九條之二所列意圖以收養免除法定義務、收養於其本生父母不利、違反收養目的等法院應不予認可之事由,亦無得撤銷之原因或違反其他法律規定之情形,依法應予認可。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1年7月4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吳明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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