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5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531號原告 黃燕鈴 即芊馨園護理之家被告 蔡豪鋕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13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9年5月1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22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吳靜怡
法官莊仁杰法官李宇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6月22日
書記官王恬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