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消債聲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消債聲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消債聲字第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徐熊德 代理人 張宛華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徐熊德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㈠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㈡受免責之裁定確定。
㈢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3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㈣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5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前具狀向本院聲請清算,經本院以108年度消債清字第19號裁定自民國108年12月11日下午16時起開始清算程序,並同時終止清算程序,嗣經本院以109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3號裁定債務人免責確定,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之規定聲請復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8年度消債清字第19號清算事件、109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3號免責事件等卷宗查明屬實,堪信為真實。是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則其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向本院聲請復權,揆諸首揭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6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麗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6月22日
書記官郭春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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