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3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353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格利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執字第35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格利所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所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伍月。所犯如附表三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所犯如附表四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格利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一、二、三、四),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最高法院80年臺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是以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三、受刑人張格利因犯竊盜等案件,分別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分別確定在案,有附表所示各罪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其中附表一編號1、2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6年度訴字第870號、107年度訴字第75號合併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附表二編號1、2、3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7年度訴字第320、503號合併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附表四編號3、4、5、6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7年度六簡字第453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拘役110日確定。是本院定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第6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各罪加計之總和外,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上開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其中附表一編號1、2及3各別所定執行刑加計後之總和(即2年3月);附表二所示之罪其中附表二編號1至3及4各別所定執行刑加計後之總和(即2年6月)。茲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爰分別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分別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2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蔡鴻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蘇靜怡中華民國108年5月29日附表一: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06年8月11日│106年8月23日採尿時│106年7月31日││││起回溯72小時內某時││├──────┼─────────┼─────────┼─────────┤│偵查機關│雲林地檢106年度偵│雲林地檢106年度偵│雲林地檢106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4567號、毒偵字│字第4567號、毒偵字│字第5878號│││第1850、2439號│第1850、2439號││├─┬────┼─────────┼─────────┼─────────┤│最│法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後├────┼─────────┼─────────┼─────────┤│事│案號│106年度訴字第870│106年度訴字第870│107年度易字第833││實││號、107年度訴字第│號、107年度訴字第│號││審││35號│35號│││├────┼─────────┼─────────┼─────────┤││判決│107年2月14日│107年2月14日│107年9月28日│││日期││││├─┼────┼─────────┼─────────┼─────────┤││法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確├────┼─────────┼─────────┼─────────┤│定│案號│106年度訴字第870│106年度訴字第870│107年度易字第833││判││號、107年度訴字第│號、107年度訴字第│號││決││35號│35號│││├────┼─────────┼─────────┼─────────┤││判決確│107年3月19日│107年3月19日│107年11月5日│││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雲林地檢107年度執│(同左)│雲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985號(編號1││字第3598號│││至2號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附表二:
┌──────┬─────────┬─────────┬─────────┐│編號│1│2│3│├──────┼─────────┼─────────┼─────────┤│罪名│偽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6年11月7日(聲│107年4月23日(聲│107年4月23日│││請書誤載,逕予更正│請書誤載,逕予更正││││)│)││├──────┼─────────┼─────────┼─────────┤│偵查機關│雲林地檢107年度偵│雲林地檢107年度偵│雲林地檢107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1432號、毒偵字│字第1432號、毒偵字│字第1432號、毒偵字│││第819號│第819號│第819號│├─┬────┼─────────┼─────────┼─────────┤│最│法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後├────┼─────────┼─────────┼─────────┤│事│案號│107年度訴字第320│107年度訴字第320│107年度訴字第320││實││、503號│、503號│、503號││審├────┼─────────┼─────────┼─────────┤││判決│107年8月23日│107年8月23日│107年8月23日│││日期││││├─┼────┼─────────┼─────────┼─────────┤││法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確├────┼─────────┼─────────┼─────────┤│定│案號│107年度訴字第320│107年度訴字第320│107年度訴字第320││判││、503號│、503號│、503號││決├────┼─────────┼─────────┼─────────┤││判決確│107年9月10日│107年9月10日│107年9月10日│││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雲林地檢107年度執│(同左)│(同左)│││字第3039號(編號1│││││至3號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編號│4│(以下空白)││├──────┼─────────┼─────────┼─────────┤│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107年7月2、3日間某│││││時│││├──────┼─────────┼─────────┼─────────┤│偵查機關│雲林地檢107年度毒││││年度案號│偵字第2039號│││├─┬────┼─────────┼─────────┼─────────┤│最│法院│雲林地院││││後├────┼─────────┼─────────┼─────────┤│事│案號│107年度訴字第1061││││實││號││││審├────┼─────────┼─────────┼─────────┤││判決│108年1月11日│││││日期││││├─┼────┼─────────┼─────────┼─────────┤││法院│雲林地院││││確├────┼─────────┼─────────┼─────────┤│定│案號│107年度訴字第1061││││判││號││││決├────┼─────────┼─────────┼─────────┤││判決確│108年1月28日│││││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罰金之案件││││├──────┼─────────┼─────────┼─────────┤│備註│雲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012號│││└──────┴─────────┴─────────┴─────────┘附表三:
┌────────┬──────────┬──────────┐│編號│1│2│├────────┼──────────┼──────────┤│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40日│拘役20日(聲請書誤載││││逕予更正)│├────────┼──────────┼──────────┤│犯罪日期│106年7月3日│106年10月31日│├────────┼──────────┼──────────┤│偵查機關│雲林地檢106年度偵│雲林地檢106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字第4567號、毒偵字│第7268號(聲請書誤載│││第1850、2439號│逕予更正)│├───┬────┼──────────┼──────────┤││法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最後├────┼──────────┼──────────┤││案號│106年度訴字第870號│107年度六簡字第20號││事實審││、107年度訴字第35號│(聲請書誤載逕予更正│││││)││├────┼──────────┼──────────┤││判決日期│107年2月14日│107年1月31日(聲請│││││書誤載逕予更正)│├───┼────┼──────────┼──────────┤││法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確定├────┼──────────┼──────────┤││案號│106年度訴字第870號│107年度六簡字第20號││判決││、107年度訴字第35號│(聲請書誤載逕予更正│││││)││├────┼──────────┼──────────┤││判決│107年3月19日│107年4月20日(聲請│││確定日期││書誤載逕予更正)│├───┴────┼──────────┼──────────┤│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之案件│││├────────┼──────────┼──────────┤│備註│雲林地檢107年度執字│雲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985號(107年執緝│第1422號(107年執緝│││字第362號之1)│字第363號)(聲請書││││誤載逕予更正)│└────────┴──────────┴──────────┘附表四:
┌──────┬─────────┬─────────┬─────────┐│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40日│拘役30日│拘役30日│├──────┼─────────┼─────────┼─────────┤│犯罪日期│107年6月22日│107年6月21日│107年5月26日│├──────┼─────────┼─────────┼─────────┤│偵查機關│雲林地檢107年度偵│雲林地檢107年度偵│雲林地檢107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4620號│字第6678號│字第4844、5201號│├─┬────┼─────────┼─────────┼─────────┤│最│法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後├────┼─────────┼─────────┼─────────┤│事│案號│107年度六簡字第33│107年度六簡字第48│107年度六簡字第45││實││8號│7號│3號││審├────┼─────────┼─────────┼─────────┤││判決│107年9月28日│107年12月21日│108年2月14日│││日期││││├─┼────┼─────────┼─────────┼─────────┤││法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確├────┼─────────┼─────────┼─────────┤│定│案號│107年度六簡字第33│107年度六簡字第48│107年度六簡字第45││判││8號│7號│3號││決├────┼─────────┼─────────┼─────────┤││判決確│107年10月29日│108年1月21日│108年3月18日│││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雲林地檢107年度執│雲林地檢108年度執│雲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3578號│字第811號│字第1341號(編號3│││││至6號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拘役110日)│└──────┴─────────┴─────────┴─────────┘┌──────┬─────────┬─────────┬─────────┐│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40日│拘役30日│拘役50日│├──────┼─────────┼─────────┼─────────┤│犯罪日期│107年5月28日│107年6月20日│107年6月21日│├──────┼─────────┼─────────┼─────────┤│偵查機關│雲林地檢107年度偵│雲林地檢107年度偵│雲林地檢107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4844、5201號│字第4844、5201號│字第4844、5201號│├─┬────┼─────────┼─────────┼─────────┤│最│法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後├────┼─────────┼─────────┼─────────┤│事│案號│107年度六簡字第45│107年度六簡字第45│107年度六簡字第45││實││3號│3號│3號││審├────┼─────────┼─────────┼─────────┤││判決│108年2月14日│108年2月14日│108年2月14日│││日期││││├─┼────┼─────────┼─────────┼─────────┤││法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確├────┼─────────┼─────────┼─────────┤│定│案號│107年度六簡字第45│107年度六簡字第45│107年度六簡字第45││判││3號│3號│3號││決├────┼─────────┼─────────┼─────────┤││判決確│108年3月18日│108年3月18日│108年3月18日│││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同左)│(同左)│(同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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