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聲字第3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聲字第3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34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潘忠豪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8年度執聲字第1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潘忠豪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潘忠豪因偽造文書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民國108年1月7日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受刑人潘忠豪犯罪行為後,刑法第50條業於102年1月8日修正,同年1月23日公布,並自102年1月25日起生效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
「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經比較新舊法結果,於同時有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與不得易刑處分之情形,符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之規定者,舊法一律應併合處罰,致原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刑,喪失得易刑處分之利益,而新法原則上不得併合處罰,然容許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執行刑,顯修正後之新法對被告較為有利,是本件聲請自應適用較有利於受刑人修正後之刑法,定其應執行之刑。又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是於同時有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刑處分之情形者,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始得據以聲請定應執行刑。
三、再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刑法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末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自由裁量係於法律一定之外部性界限內(以定執行刑言,即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規定),使法官具體選擇以為適當之處理;因此在裁量時,必須符合所適用之法規之目的。更進一步言,須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所指導,此亦即所謂之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關於定應執行之刑,既屬自由裁量之範圍,其應受此項內部性界限之拘束,要屬當然(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參照)。
四、經查,本件受刑人潘忠豪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各乙份附卷可參。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20所示之罪均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21至25所示之罪均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各款之情形。茲受刑人向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受刑人於108年1月7日所簽立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在卷足憑。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20所示部分,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5年度聲字第109號刑事裁定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附表編號21至24所示部分,前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2000號刑事裁定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年6月確定,有前揭刑事裁判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份附卷可參。上開刑事判決所定應執行之刑,雖將因本院所為本件定應執行刑裁定而當然失效,惟揆諸前揭說明,本院審核相關案卷,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考量自由裁量之範圍,應受內部性界限及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拘束,更不得重於原裁判原定之應執行刑,使受刑人陷於更不利之結果,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五、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2月19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許文碩
法官陳慧珊法官劉麗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賢慧中華民國108年2月19日【附表】受刑人潘忠豪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偽造文書│偽造文書│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0年10月14日│100年11月10日至│99年9月22日││││100年11月11日││├───────┼────────┼────────┼────────┤│偵查(自訴)機│臺中地檢101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關年度案號│偵字第7367號│偵字第7367號│偵字第23107號│├──┬────┼────────┼────────┼────────┤││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臺中地院││最後├────┼────────┼────────┼────────┤│事實│案號│102年度上訴字第│102年度上訴字第│101年度訴字第││審││274號│274號│2898號││├────┼────────┼────────┼────────┤││判決日期│102年6月13日│102年6月13日│102年9月14日│├──┼────┼────────┼────────┼────────┤││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臺中地院││確定├────┼────────┼────────┼────────┤│判決│案號│102年度台上字第│102年度台上字第│101年度訴字第28││││3978號│3978號│98號││├────┼────────┼────────┼────────┤││確定日期│102年10月2日│102年10月2日│102年10月2日│├──┴────┼────────┼────────┼────────┤│是否為得易科罰│是│是│是││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2年度│臺中地檢102年度│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11517號【│執字第11517號【│執字第12649號【│││編號1至20定應執│編號1至20定應執│編號1至20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行刑為有期徒刑4│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105執更610│年:105執更610│年:105執更610│││號】│號】│號】│└───────┴────────┴────────┴────────┘┌───────┬────────┬────────┬────────┐│編號│4│5│6│├───────┼────────┼────────┼────────┤│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99年9月28日│99年9月27日│99年9月10日│├───────┼────────┼────────┼────────┤│偵查(自訴)機│臺中地檢101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關年度案號│偵字第23107號│偵字第23107號│偵字第23107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事實│案號│101年度訴字第│101年度訴字第│101年度訴字第││審││2898號│2898號│2898號││├────┼────────┼────────┼────────┤││判決日期│102年9月14日│102年9月14日│102年9月14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判決│案號│101年度訴字第│101年度訴字第│101年度訴字第││││2898號│2898號│2898號││├────┼────────┼────────┼────────┤││確定日期│102年10月2日│102年10月2日│102年10月2日│├──┴────┼────────┼────────┼────────┤│是否為得易科罰│是│是│是││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2年度│臺中地檢102年度│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12649號【│執字第12649號【│執字第12649號【│││編號1至20定應執│編號1至20定應執│編號1至20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行刑為有期徒刑4│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105執更610│年:105執更610│年:105執更610│││號】│號】│號】│└───────┴────────┴────────┴────────┘┌───────┬────────┬────────┬────────┐│編號│7│8│9│├───────┼────────┼────────┼────────┤│罪名│詐欺│詐欺│商業會計法│├───────┼────────┼────────┼────────┤│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6月,減│││││為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9年9月28日│99年9月28日│95年7月14日│├───────┼────────┼────────┼────────┤│偵查(自訴)機│臺中地檢101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臺中地檢96年度偵││關年度案號│偵字第23107號│偵字第23107號│字第3402、24589│││││、29407號、98年│││││度偵字第11821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最後├────┼────────┼────────┼────────┤│事實│案號│101年度訴字第│101年度訴字第│101年度上訴字第││審││2898號│2898號│580號││├────┼────────┼────────┼────────┤││判決日期│102年9月14日│102年9月14日│102年3月13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高法院││確定├────┼────────┼────────┼────────┤│判決│案號│101年度訴字第│101年度訴字第│103年度台上字第││││2898號│2898號│1945號││├────┼────────┼────────┼────────┤││確定日期│102年10月2日│102年10月2日│103年6月12日│├──┴────┼────────┼────────┼────────┤│是否為得易科罰│是│是│是││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2年度│臺中地檢102年度│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12649號【│執字第12649號【│執字第9903號【編│││編號1至20定應執│編號1至20定應執│號1至20定應執行│││行刑為有期徒刑4│行刑為有期徒刑4│刑為有期徒刑4年│││年:105執更610│年:105執更610│:105執更610號│││號】│號】│】│└───────┴────────┴────────┴────────┘┌───────┬────────┬────────┬────────┐│編號│10│11│12│├───────┼────────┼────────┼────────┤│罪名│商業會計法│公司法│公司法│├───────┼────────┼────────┼────────┤│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減│有期徒刑8月,減│有期徒刑6月│││為有期徒刑3月│為有期4月││├───────┼────────┼────────┼────────┤│犯罪日期│95年8月7日│94年11月1日│96年6月15日│├───────┼────────┼────────┼────────┤│偵查(自訴)機│臺中地檢96年度偵│臺中地檢102年度│臺中地檢102年度││關年度案號│字第3402、24589│偵字第19971、200│偵字第19971、200│││、29407號、98年│03號│03號│││度偵字第11821號│││├──┬────┼────────┼────────┼────────┤││法院│中高分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事實│案號│101年度上訴字第│104年度重訴緝字│104年度重訴緝字││審││580號│第58號│第58號││├────┼────────┼────────┼────────┤││判決日期│102年3月13日│104年5月8日│104年5月8日│├──┼────┼────────┼────────┼────────┤││法院│最高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判決│案號│103年度台上字第│104年度重訴緝字│104年度重訴緝字││││1945號│第58號│第58號││├────┼────────┼────────┼────────┤││確定日期│103年6月12日│104年5月8日│104年5月8日│├──┴────┼────────┼────────┼────────┤│是否為得易科罰│是│是│是││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3年度│臺中地檢104年度│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9903號【編│執字第9348號【編│執字第9348號【編│││號1至20定應執行│號1至20定應執行│號1至20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刑為有期徒刑4年│刑為有期徒刑4年│││:105執更610號│:105執更610號│:105執更610號│││】│】│】│└───────┴────────┴────────┴────────┘┌───────┬────────┬────────┬────────┐│編號│13│14│15│├───────┼────────┼────────┼────────┤│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1年1月10日│101年1月16日│100年7月5日│├───────┼────────┼────────┼────────┤│偵查(自訴)機│臺中地檢102年度│臺中地檢102年度│臺中地檢102年度││關年度案號│偵字第11811號│偵字第11811號│偵字第11811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事實│案號│104年度審易字第│104年度審易字第│104年度審易字第││審││177號│177號│177號││├────┼────────┼────────┼────────┤││判決日期│104年4月14日│104年4月14日│104年4月14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判決│案號│104年度審易字第│104年度審易字第│104年度審易字第││││177號│177號│177號││├────┼────────┼────────┼────────┤││確定日期│104年5月22日│104年5月22日│104年5月22日│├──┴────┼────────┼────────┼────────┤│是否為得易科罰│是│是│是││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4年度│臺中地檢104年度│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8171號【編│執字第8171號【編│執字第8171號【編│││號1至20定應執行│號1至20定應執行│號1至20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刑為有期徒刑4年│刑為有期徒刑4年│││:105執更610號│:105執更610號│:105執更610號│││】│】│】│└───────┴────────┴────────┴────────┘┌───────┬────────┬────────┬────────┐│編號│16│17│18│├───────┼────────┼────────┼────────┤│罪名│侵占│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5月,減│││││為有期徒刑2月15│││││日│├───────┼────────┼────────┼────────┤│犯罪日期│99年間之某日至99│97年12月間之某日│95年6月30日至99│││年9月15日止│至99年7月間之某│年8月10日止││││日止││├───────┼────────┼────────┼────────┤│偵查(自訴)機│臺中地檢102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關年度案號│偵續字第422號│偵字第16821號、1│偵字第16821號、1││││01年度偵字第2326│01年度偵字第2326││││6號、102年度偵字│6號、102年度偵字││││第10917、10918、│第10917、10918、││││16838號、102年度│16838號、102年度││││偵緝字第1283號│偵緝字第1283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事實│案號│104年度易緝字第│102年度易字第375│102年度易字第375││審││65號│1號│1號││├────┼────────┼────────┼────────┤││判決日期│104年6月10日│104年10月1日│104年10月1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判決│案號│104年度易緝字第│102年度易字第375│102年度易字第375││││65號│1號│1號││├────┼────────┼────────┼────────┤││確定日期│104年7月6日│104年10月26日│104年10月26日│├──┴────┼────────┼────────┼────────┤│是否為得易科罰│是│是│是││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4年度│臺中地檢104年度│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10662號【│執字第16018號【│執字第16018號【│││編號1至20定應執│編號1至20定應執│編號1至20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行刑為有期徒刑4│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105執更610│年:105執更610│年:105執更610│││號】│號】│號】│└───────┴────────┴────────┴────────┘┌───────┬────────┬────────┬────────┐│編號│19│20│21│├───────┼────────┼────────┼────────┤│罪名│詐欺│詐欺│偽造有價證券│├───────┼────────┼────────┼────────┤│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99年3月間之某日│98年10月間之某日│100年9月6日前某│││至99年11月20日止│至99年1月間之某│日││││日止││├───────┼────────┼────────┼────────┤│偵查(自訴)機│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關年度案號│偵字第16821號、1│偵字第16821號、1│偵字第7367號│││01年度偵字第2326│01年度偵字第2326││││6號、102年度偵字│6號、102年度偵字││││第10917、10918、│第10917、10918、││││16838號、102年度│16838號、102年度││││偵緝字第1283號│偵緝字第1283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最後├────┼────────┼────────┼────────┤│事實│案號│102年度易字第375│102年度易字第375│102年度上訴字第2││審││1號│1號│74號││├────┼────────┼────────┼────────┤││判決日期│104年10月1日│104年10月1日│102年6月13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高法院││確定├────┼────────┼────────┼────────┤│判決│案號│102年度易字第│102年度易字第│102年度台上字第││││3751號│3751號│3978號││├────┼────────┼────────┼────────┤││確定日期│104年10月26日│104年10月26日│102年10月2日│├──┴────┼────────┼────────┼────────┤│是否為得易科罰│是│是│否││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4年度│臺中地檢104年度│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16018號【│執字第16018號【│執字第11516號【│││編號1至20定應執│編號1至20定應執│編號21至24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行刑為有期徒刑4│行刑為有期徒刑5│││年:105執更610│年:105執更610│年6月:105執更│││號】│號】│132號】│└───────┴────────┴────────┴────────┘┌───────┬────────┬────────┬────────┐│編號│22│23│24│├───────┼────────┼────────┼────────┤│罪名│背信│商業會計法│偽造有價證券│├───────┼────────┼────────┼────────┤│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3年8月│││減為有期徒刑8月│減為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93年9月10日│94年1月間至│99年4月15日至││││95年6月6日止│99年8月18日│├───────┼────────┼────────┼────────┤│偵查(自訴)機│臺中地檢96年度偵│臺中地檢96年度偵│臺中地檢101年度││關年度案號│字第3402、24589│字第3402、24589│偵字第11463號│││、29407號、臺中│、29407號、臺中││││地檢98年度偵字第│地檢98年度偵字第││││11821號│11821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2年度再字第3號│101年度上訴字第│104年度上訴緝字││實│││580號│第378號││審├─────┼────────┼────────┼────────┤││判決日期│103年3月26日│102年3月13日│104年7月1日│├─┼─────┼────────┼────────┼────────┤│確│法院│中高分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2年度再字第3號│103年度台上字第│104年度台上字第││決│││1945號│3252號││├─────┼────────┼────────┼────────┤││判決確定日│103年3月26日│103年6月12日│104年10月28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否│否│否││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3年度│臺中地檢103年度│臺中地檢104年度│││執更字第1315號【│執字第9902號【編│執字第15821號【│││編號21至24定應執│號21至24定應執行│編號21至24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刑為有期徒刑5年│行刑為有期徒刑5│││年6月:105執更│6月:105執更│年6月:105執更│││132號】│132號】│132號】│└───────┴────────┴────────┴────────┘┌───────┬────────┬────────┬────────┐│編號│25│││├───────┼────────┼────────┼────────┤│罪名│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2年6月17日前│││├───────┼────────┼────────┼────────┤│偵查(自訴)機│臺中地檢104年度││││關年度案號│偵字第27714號│││├─┬─────┼────────┼────────┼────────┤│最│法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6年度上訴字第││││實││641號││││審├─────┼────────┼────────┼────────┤││判決日期│107年6月6日│││├─┼─────┼────────┼────────┼────────┤│確│法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6年度上訴字第││││決││641號││││├─────┼────────┼────────┼────────┤││判決確定日│107年7月9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否││││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127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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